本管理办法中的科创项目是指国家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(简称国创项目)、校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(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,简称SRTP)和重点实验室向本科生开放项目,这些项目的设置是我校为提高人才质量、培养大学生创新能力所采取的重要举措,是我校大力开展本科教育改革,实施理论教学、实践教学、科学研究三位一体教学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,同时应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战略的重要手段。其主要目的有:给本科生提供科研训练机会,使学生尽早进入该专业科研领域,接触和了解学科的前沿,明晰学科的发展动态;充分利用学科综合、教学资源,因材施教,提高办学效益;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,科研创新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;加强师生团队的合作,提高学生的交流表达能力;以“研”促进“学”与“产”的紧密型结合,鼓励学生早出成果(学术论文、发明、专利等)。
一、目的及意义
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做好“本科教学工程”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[2012]5号)和《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(SRTP)实施办法(试行)》(西交校教[2006]4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加强本科教学管理,切实提高教学质量,努力培养和造就高质量、高素质、复合型人才的指导方针,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、积极性和创造性,加强对大学生科研训练的管理,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,增强大学生创新能力训练,制定本管理条例。
二、项目申请和研究-指导教师
第一条 学院鼓励教师参与此项活动。指导教师是该活动的指导者,其作用是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,培养和发展团队精神。指导教师应该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,了解学科前沿、富有创新精神。
第二条 项目实行导师负责制。老师指导学生申请SRTP和国创项目、开展项目研究、结题、答辩和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,检查学生SRTP和国创项目的执行情况,督促学生完成项目任务。
第三条 在申报项目前,教师应选择提炼教学、科研、生产、管理等不同领域中基础性、应用型和开发型的研究课题,经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,与学生双向选择后确定具体申报项目。
第四条 指导教师选定的项目应体现科学性、现实性、可行性、操作性和应用性为标准。
第五条 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,参加SRTP和国创项目的指导教师将给予教学工津贴,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者将给予相应奖励;学生参赛作品获奖后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奖励指导教师。
三、项目申请和研究-学生
第六条 学生是SRTP和国创项目研究的主体,是SRTP和国创项目研究课题的实践者。原则上以大学本科二、三年级为主,五年制以二、三、四年级为主。
第七条 每年五月,学生和教师双向选择,确定拟聘请的指导教师或参加项目的学生,组成项目课题组,向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提交参加项目研究的申请。
第八条 课题组一般由3-5人组成,设组长1人,是整个项目研究的负责人。
第九条 鼓励学生围绕课题进行多种形式的研究与探讨,取得实质性研究成果,研究成果可采用调查报告、论文、软件、设计、硬件研制、专利等形式。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科研论文。
第十条 论文及成果中需注明“ok138cn太阳集团古天乐力学与工程学院”。
四、项目管理
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项目研究切实达到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,促使学生知识、能力、素质协调发展,保证创新实践学分的真实价值,学院对整个项目研究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,并结合学校规定对项目进行严格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。对于积极完成者给予奖励,对于消极懈怠者给予处罚。
第十二条 所有参与学生必须对SRTP和国创项目有浓厚兴趣,并能够保证全程参加课题研究所需的时间和精力。
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项目并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(通过结题验收)或优秀项目,正常获得学校规定的相关加分和奖励。
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项目活动获得的作品(实物、论文等),可以参加学校或学院正式认可的与成果相关的各类竞赛。根据奖励的种类和等级,享受证书、优秀生评选、奖学金、保研加分等各类奖励。
第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表现优秀者,学院在保研、奖学金评定、评优等评选中给予优先考虑。
第十六条 对于已申请获批的项目,项目组成员必须全力以赴,不得懈怠或随意退出。对于无故退出者,或整个研究项目无正当理由而无法按期正常完成,学院将给予组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。
(一) 对于已获得本校研究生保送资格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降低档次、取消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资格、取消研究生保送资格等处罚;
(二) 对于已取得外校研究生保送资格者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外校研究生保送资格、取消研究生保送资格等处罚;
(三) 对于尚未完成研究生保送资格评选者,在保研总评成绩上扣减一定的分数(原则上扣减分数与项目完成后所加分数相同或稍高);
(四) 对于低年级学生,将视情节轻重在本科奖学金评比中给予降低档次、取消大学生奖学金评比资格、取消各类评优资格等处罚;
(五) 对于非力学与工程学院的学生,在以后力学与工程学院组织的力学竞赛、大学生创新实验竞赛等各类比赛中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名次、取消参赛资格等处罚;对于报考或调剂力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的,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中降低档次、取消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资格、取消研究生调剂资格等处罚。
五、附则
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力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。
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力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力学与工程学院
2012-9-1 |